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4年职工持股方案相关事项的法令定见书我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和平金融大厦11、12楼邮政编码:51803811、12/F.,TAIPINGFINANCETOWER,NO.6001YITIANROAD,SHENZHEN,P.R.CHINA电线传线网站(Website):法令定见书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4年职工持股方案相关事项的法令定见书信达持股字(2024)第008号致: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承受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光电”或“公司”)的托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施行职工持股方案试点的辅导定见》(以下简称“《辅导定见》”)、《深圳证券买卖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令、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职工持股方案(草案)》(以下简称“《职工持股方案(草案)》”)的规矩,就公司2024年职工持股方案(以下简称“本次职工持股方案”)调整预留比例购买价格(以下简称“本次调整”)相关事宜,出具《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4年职工持股方案相关事项的法令定见书》(以下简称“本法令定见书”)。
2.信达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执业资历的律师事务所,有资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令、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矩以及依据对本法令定见书出具日前已产生或存在现实的查询、了解,供给本法令定见书项下之法令定见。
3.为出具本法令定见书,信达律师作如下声明:1、信达在作业过程中,已得到联合光电的确保:公司已向信达律师供给了法令定见书信达律师以为制造本法令定见书一切必要的原始书面资料、副本资料和口头证言,全部足以影响本法令定见书的现实和文件均已向信达律师宣布,其所供给的文件和资料是实在、完好和有用的,且无隐秘、虚伪、误导性陈说和严重遗失之处,文件资料为副本或许复印件的,均与原件一致和相符,该等文件和现实于供给给信达律师之日至本法令定见书出具日,未产生任何改变。
4.2、本法令定见书是信达律师依据出具日曾经联合光电已产生或存在的现实作出的。
5.3、信达律师已实行法定责任,遵从了勤勉尽责和诚笃信用原则,对联合光电供给的与出具本法令定见书有关的一切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检查判别,确保本法令定见书不存在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及严重遗失。
6.4、关于本法令定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没办法得到独立的依据支撑的现实,信达律师有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公司或许其他相关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7.5、信达仅就公司本次职工持股方案所涉及到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令问题宣布法令定见,并不对有关管帐、审计等非法令专业事项宣布定见。
8.6、本法令定见书仅供联合光电为施行本次职工持股方案之意图运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意图。
9.信达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辅导定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令事务处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令事务执业规矩(试行)》等有关法令、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矩,依照律师职业公认的事务规范、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力,出具法令定见如下:一、本次调整的同意与授权1、2024年3月11日,公司举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方案》,就拟施行本次职工持股方案事宜充沛寻求并听取职工定见。
10.法令定见书2、2024年3月15日,公司举行第四届董事会第1次暂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方案》《关于公司的方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公司2024年职工持股方案相关事宜的方案》等相关方案,相关董事已对相关方案逃避表决。
11.3、2024年3月15日,公司举行第四届监事会第1次暂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方案》及《关于公司的方案》等相关方案,相关监事已对相关方案逃避表决。
12.4、2024年4月2日,公司举行2024年度第2次暂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方案》《关于公司的方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处理公司2024年职工持股方案相关事宜的方案》,附和公司施行本次职工持股方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处理职工持股方案的相关事项。
13.5、2024年4月30日,公司举行2024年职工持股方案第一次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公司2024年职工持股方案处理委员会的方案》《关于推举公司2024年职工持股方案处理委员会委员的方案》《关于授权公司2024年职工持股方案处理委员会处理本期职工持股方案相关事宜的方案》。
14.6、2024年10月23日,公司举行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职工持股方案预留比例购买价格的方案》。
16.7、2024年10月23日,公司举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职工持股方案预留比例购买价格的方案》。
经核对,信达律师以为,到本法令定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职工持股方案的调整事项已获得必要的同意与授权,契合《辅导定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令、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职工持股方案(草案)》的相关规矩。
法令定见书二、本次调整的详细情况(一)本次职工持股方案调整的原因2024年5月17日,公司举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方案,主要内容为:以权益分配施行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不含回购股份)为基数,向整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5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本钱公积金转增股本。
如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宣布后至施行权益分配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产生改变的,公司每股现金分红金额仍将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将依据改变后的总股数进行确认。
上述权益分配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9日。
依据《职工持股方案(草案)》的规矩,在董事会抉择公告日至本职工持股方案购买回购股份完结期间,若公司产生本钱公积转增股本、送股、派息等除权、除息事宜,标的股票的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成果本次职工持股方案还没完结预留比例的非买卖过户,因而本次职工持股方案预留比例的购买价格由8.75元/股调整为8.60元/股(向上取小数点后两位)。
经核对,信达律师以为,到本法令定见书出具日,本次调整事项契合《辅导定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令、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职工持股方案(草案)》的相关规矩。
三、定论定见综上所述,信达律师以为,到本法令定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职工持股方案的调整事项已获得必要的同意与授权,本次调整契合《辅导定见》《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令、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职工持股方案(草案)》的相关规矩。
(以下无正文)法令定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4年职工持股方案相关事项的法令定见书》之签署页)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经办律师:魏天慧李运段青兰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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